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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必要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但是,必要专利在标准化的同时也扩大了专利权人在相关技术许可市场和相关专利产品市场的支配力。当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时,其极有可能实施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损害市场竞争。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大量利用反垄断法规制SEP权利人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案件。2019年5月21日,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通公司实施的包括不公平高价许可在内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并向高通公司发出五项禁令。这五项禁令可以从根本上颠覆高通的商业模式,进而遏制不公平高价行为,故该判决一作出即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尽管目前上诉法院暂缓执行了初审法院作出的前两项禁令,但初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详尽地阐述了认定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违法的分析过程,对我国规制该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故本案值得深度剖析。本文对“FTC诉高通公司一审案”中高通是否实施了违法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这一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本案与我国“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案”和“发改委处罚高通案”中对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的异同,发现我国在规制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不足。基于此,本文尝试从“FTC诉高通一审案”中找出值得我国可借鉴的经验,并提出本案对我国相关反垄断规制的几点启示。本文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FTC诉高通一审案”的案情简介与争议归纳。首先,介绍高通公司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方面的基本情况,并对本案的具体案件经过及判决结果进行阐述,进而归纳出本案在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方面的争议焦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高通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高通是否实施了违法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第二部分:“FTC诉高通一审案”主要争议点的分析。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将逐个进行分析。首先,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本案采取替代性分析法,并辅之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结果验证,将高通实施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界定在相关芯片市场范围内,具体包括CDMA芯片市场和高端LTE芯片市场。其次,上述相关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壁垒,且竞争对手缺乏在短期内提高产量的能力,加之高通在相关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份额,因此法院认定高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最后,通过对高通实施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的行为事实、反竞争效果和反竞争意图进行综合分析,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三部分:“FTC诉高通一审案”对我国规制SEP权利人实施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的启示。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的过程中,得出了几点启示。其一,我国可以细化认定SEP权利人实施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的具体规则,包括许可费计算基础和许可费率两方面。其二,我国正确界定行为的垄断力量市场,并重视不公平高价许可行为与其他滥用行为或商业模式之间的联系,即准确把握行为产生的市场力量根源以制定矫正方案。其三,从宏观来看,还应在秉持“法律至上”的规制理念下,适时选择“知识产权优位”或“竞争优位”引导规制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