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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自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国家豁免制度经历了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转变。时至今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接受了限制豁免原则,是国家豁免原则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成果。国家豁免包括了管辖权豁免和执行豁免。相比起管辖权领域的限制豁免被广泛接受,执行豁免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管辖权豁免,只有少数国家采取开放的执行豁免制度。1967年,《华盛顿公约》生效,ICSID仲裁开始在国际投资舞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全球化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其在跨国投资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横亘在ICSID仲裁发展面前的问题就是ICSID裁决的执行问题。在阻碍ICSID裁决顺利执行的诸多原因当中,执行豁免原则是最后的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华盛顿公约》对豁免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对ICSID的执行应当如何适用豁免制度更为合理?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此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介绍论题的背景、ICSID仲裁制度和执行豁免制度的概况,提出本文论题。文章将讨论三个问题,首先,在ICSID仲裁中应当适用何种豁免制度。其次,对一国提出的执行豁免可以采取何种抗辩或救济措施。最后,对我国ICSID裁决执行的豁免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文章第二部分讨论在ICSID裁决执行中应当选择绝对豁免或者限制豁免。本部分首先探讨了执行中限制豁免的法理基础,总结了国际立法、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描述了执行豁免制度从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发展的历程。其次对ICSID仲裁及其裁决的特点进行研究,通过案例探讨了执行豁免制度对ICSID裁决执行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在ICSID裁决中应当采取的豁免制度。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应对ICSID裁决执行中的执行豁免的两种主要抗辩。分析了豁免放弃制度和财产用于商业用途两种制度。在豁免放弃方面,主要探讨了ICSID仲裁与默示、明示放弃豁免的关系,通过ICSID仲裁放弃管辖权豁免放弃对执行豁免放弃的影响两个问题。而对于财产用于商业用途制度,主要讨论了一些豁免立法中规定财产与案件之间联系的合理性。该部分最后还分析了投资者可以采取的其他救济方式。文章第四部分对我国ICSID裁决执行中的豁免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列举了我国关于执行豁免和ICSID裁决执行现行法律框架。其次,对我国ICSID裁决执行应当适用限制豁免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我国执行豁免立法和我国海外投资者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