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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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在再审程序中处于核心地位,再审事由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设置的科学性。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设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从研究当事人再审申请权性质出发,来研究民事诉讼的再审事由,对于再审事由制度的科学设计具有较为直接的指导意义。对再审申请诉权性质的观点,我国比较流行的是再审诉权说。再审诉权说认为,再审申请权属于诉权的范畴,再审申请权为诉权。而诉权是指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诸法院并请求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诉权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将再审申请权定位为诉权在理论上难以自恰,诉权是人人皆有的,而再审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已生效的裁判,再审申请权并非是人生而有之的;诉权具有绝对性,而再审申请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诉权是不可抛弃的,而再审申请权因当事人逾期未行使便丧失。再审申请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非常程序异议权或者非常异议权,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运行及其结果存在瑕疵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在广义上统称为程序异议权。程序异议权有生效裁判作出之前的诉讼过程中的基础程序异议权,也有生效裁判作出后的非常程序异议权。将再审申请权定位为非常程序异议权使得再审申请权的性质回归到本来的权利属性,再审申请权不同于诉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权利,也不同于申诉权。再审申请权不能随意行使,将再审界定为非常异议权,有助于反思我国的再审事由,并对不符合再审申请权性质的部分进行修改。在再审申请权定性为非常异议权的背景之下,我国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设立应当着重考量再审事由的重大性、再审事由的显著性、再审程序的补充性等因素。再审的功能是推翻判决的既判力,而判决既判力的基础在于程序保障,包括公正程序的保障和公正结果的保障,再审申请权的非常异议权性质要求只有在生效判决作出过程中以及判决本身存在侵犯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才作为生效判决的再审事由。这就是再审事由的重大性。再审申请权的非常异议权性质只有在存在特定的、显著的再审事由的情况下行使。这就是再审事由的显著性。再审申请权的非常异议权性质定位要求能通过在通常程序声明不服提出异议的,就不应该通过再审程序来推翻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造成裁判错误的事由在第一审程序就已经存在,而当事人不通过上诉、提出异议和请求复议等常规的方式寻求救济,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是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应当依据再审事由的重大性、显著性、补充性三个因素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再审事由,提出设置我国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完善建议。基于再审事由重大性的要求,只有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形才允许再审,我国有必要增设一些法定再审事由,属于基础程序异议权救济对象的程序瑕疵情形不应作为再审事由;基于再审事由显著性的要求,对是否符合再审事由的判断,仅需形式审查便可做出,无需实体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某些再审事由需要细化或者修改;基于再审事由补充性的要求,再审的申请应当穷尽基础异议程序,我国应当为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提出设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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