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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业自2003年起,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左右,2005年甚至达到了10%左右,按国际公认的标准,当房地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比例达到5%以上,就表明该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把房地产业确立为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我国房地产业在近十年来,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大的贡献,既对城市群众的居住环境进行了改善,也使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同时,还整体推动了我国有关房地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决定其必然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点领域,而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因其在促进社会公平、保护公民权利、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财富分配、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特殊调控功能,而被称作“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业尤其是整个税收制度的改革而逐步形成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在土地的取得及流转环节,在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流转、保有等环节基本建立了相应的税收制度体系,对国家房地产业实施调控,在参与房地产收益的分配,保障住房需求,合理利用以及配置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房地产业在近十年实现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房价增长过快、房地产业投资过热、投机过度等问题,对于经济可持续性的稳定健康发展,对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大系统工程。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还不能适应我国对房地产业进行有效调控的需要,凸显出一系列的问题。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数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法层级较低且冲突较多;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地位没有很好凸显;地方政府自主权小,财政难以自给,导致事权和财权不统一;房地产税收在保有环节的税负偏轻而在流通环节的税负偏重,不利于房地产的合理流通和有效利用;同时,税费体系繁杂且界线不清、税负负担不合理、计税依据不科学等。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利于我国对房地产业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就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笔者在就房地产税收的特征、作用以及房地产税收的理论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等方面对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进较为系统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就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究。进而选取了较具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和日本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各有特色,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房地产的税收调控均积累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并建构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对美、英、日这三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开展研究和比较,为我们国家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能够更加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和健全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各项法律原则和实践原则,分析论证了对于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所应当采取的各项具体解决措施,最后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和提高的配套措施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