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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有关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城市形象和品质提升等一批重大城建项目的实施,由此,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工作也随之增多。近年来,由于房屋拆迁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均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在逐年上升,此类信访事件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对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职能进行科学定位,将有助于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为学界深入研究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房屋拆迁制度变革的四个历史阶段为主线,分析了房屋拆迁行为中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演变过程,从拥有多重身份的大包大揽者转变为单一身份的拆迁行为管理者,又转变为强调“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者。从中总结出地方政府在盗用社会公共利益、集多种身份于一体、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存在暴力强拆现象方面职能定位不科学的具体表现,进而剖析造成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诸如地方政府对自身公共性角色的僭越、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权力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个别官员综合素质低下,等等。最后通过正、反两个典型案例,即湖南省嘉禾县房屋拆迁事件和扬州开发区房管局167地块张庄“城中村”改造拆迁案例的对比、分析和论证,进而提出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科学定位自身职能的合理建议。 本文认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三方利益群体,地方政府应当正确定位好自身与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关系,统筹兼顾好各方利益,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加快城市开发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定位自身的职能,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做房屋拆迁相关补偿政策的科学制定者;建立认定机制,做“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界定者;加强全过程监管,做房屋拆迁程序公开透明、公正严格的执行者;加强权力监管,做地方官员正确行使权力的监督者,以促进整个拆迁过程真正走上阳光、和谐和稳定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