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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各种配套程序以及相关制度的保障措施也逐渐趋于完善,但依旧存在些许细节需要展开深层次的探讨。通过分析以往认罪认罚案例得出,诉讼要素与人性本能的复杂性都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出现反悔情况提供可能。迄今为止,反悔机制在我国并未被赋予制度化保证。这直接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反悔情况的解决和救济操作难以维持井然的秩序,针对实际案件的解决方式并没有可循的统一标准,同时在被追诉人出现反悔情况后与之匹配的救济环节也难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有必要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反悔后引发的相关程序问题列入研究势在必行。本文除序言和结语而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被追诉人反悔的界定。首先通过对反悔的规范规定研讨,立足于《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反悔的规范规定进行探讨;其次为研究反悔的表现形式,包括撤回认罪认罚答辩和提起上诉两种。第二部分将视角转向为域外,考察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反悔与俄罗斯特别程序中禁止反悔的规定,着重介绍了域外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反悔的方式、理由以及救济途径等,并对两种制度进行了分析、评价。第三部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状况,提出被追诉人反悔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包括被追诉人滥用反悔权影响程序进程、相对不起诉处理方式不当、具结书撤回程序不完善以及反悔上诉的应对阙如。第四部分集中探讨被追诉人反悔程序问题的应对措施。一是防止被追诉人滥用反悔权,确保权利不滥用;二是对相对不起诉重新起诉进行合理分流;三是完善认罪认罚的撤回程序,明确撤回的主体、理由形式和撤回的效果;四是对反悔上诉乱象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