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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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以后,国际法学者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这一问题出发,对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确定了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法律渊源;认为战后国际组织的影响虽日渐增长,但国际社会仍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埃瑞克·波斯纳以理性选择和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构建了国家遵守国际法的理论模型,并指出国家行为在本质上受到追求国家利益的动机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不)遵守是国家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表现。国家遵守或不遵守国际法不是出于“维持声誉”、“有约必守的信念”、“道德上的正确和合理”等缘由,而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追求。波斯纳写实地批判了既往许多理想主义国际法学家所构建的国际法遵守理论,其有关国际法遵守的研究颇具理论价值。但波斯纳的理论仍然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立的主权国家享有绝对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权力的理论背景之下。然而,国家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日益密切,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权力和职能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的变化,都动摇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建立的国际法固有秩序。  这种动摇就显著地体现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有关国际环境的保护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解决的国家之上的公共议题。国际环境法在四十几年来的蓬勃发展,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同于国际法的特质。在国际环境法的视阈下,国家在遵守法律的动机、所遵守的法律渊源、遵守过程的参与主体等方面产生的变化,进一步揭示了国际环境法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独特禀赋,更指明了国际环境法给国际法所带来的变革的维度。国际环境法的遵守与国际法的遵守既存在着联系和相似性,又有自身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理论支撑。本文从环境法的相关理念出发,以“遵守”为中心,就与之相关的动机、法律渊源和参与主体这三个重要方面提出了有关国际环境法遵守的假说。  北极环境治理是国际环境法研究中的一个代表性范本。北极环境问题以气候变化为中心,在一个半封闭的区域,涉及了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国际环境法中的大部分规制对象,是国际环境问题的突出表现区域,并且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又导致了环境问题的集聚和放大。本文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实证分析的对象,进行了对假说的研究和验证。发现在国家遵守法律的动机方面,各国依然根据国家利益行事,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此时的国家利益已经和区域利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互融合和渗透因而密不可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纯粹国家利益在国际环境法中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元利益层次的融合。在法律渊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一系列环境条约等传统国际法渊源虽然仍得到北极国家的遵守,但并没有被视为国际法正式法律渊源的“软法”却填补了规制漏洞并协调了法律的碎片化,得到了国家的广泛认可和实际遵守,其实际效力并不逊于条约。北极理事会等非国家行为体作为造法者、监督者、协调者,深刻影响了国家对国际环境法的遵守行为。  通过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国际环境法从实践和理论上都丰富了国际法对于遵守的传统认识。国际环境法中的对世义务和共同利益的理念使国家更多承担了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人类共同利益已经内化入国家利益中,成为国家遵守国际环境法的隐含动机。软法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以其动态、灵活的柔性规制方式协调了国家间关系,促进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组织作为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其造法、协调等功能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遵守行为。其巨大的影响力已经辐射到了组织外部的非成员国和国际社会,并直接影响到国家层级以下的国内行为体。  本文源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的最初疑问,遵循了国际法的遵守研究的理论路径,就国家遵守法律的动机、遵守的法律渊源和影响国家遵守过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三个方面,结合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实证研究提出了本文对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的认识,并指出了国际环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动态发展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冲击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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