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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它作为对犯罪惩治的策略性政策,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犯罪问题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宽严相济是指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大量醉酒驾车事件,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醉酒驾驶就一直是各大媒体和网站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查获的消息接连不断,其中,既有24岁即将毕业的名牌大学大四学生,也有55岁头发花白的三轮车司机,还有因与其他车辆刮蹭下车理论而把自己送上“枪口”的司机。一时间报刊媒体铺天盖地,网络舆情接二连三,大有对醉酒驾车行为全民喊打的趋势。但醉酒驾驶本身的情形是复杂的,不正视其中的差别,简单地搞“一视同仁”,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惩罚较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方针。从“醉驾入刑”来看,不仅仅有“质”的问题——就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还有刑罚适用过程中“度”的问题——量刑。惩处醉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惩处醉驾的根本目的,是要警醒醉驾者,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同时教育其他社会公众要自觉守法。而考量这一问题则要从主观心态、危害结果和情节是否恶劣等多方面考虑,应当宽严有度。而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的进行完善,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基本涵义的分析及其提出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来阐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现行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醉驾入刑这一具体问题上的质和量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善构想,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运用,以期对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醉酒驾驶的案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的权威,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