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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是保险领域中的一种传统性犯罪,其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古老,它不仅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严重危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为了阻止、惩罚这种犯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保险诈骗罪来规范它。我国随着保险诈骗犯罪的增多,立法机关先后在《保险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中专门对保险诈骗罪做出规定,以打击保险诈骗犯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制造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我国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骗取保险金的犯罪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搞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即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标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保险诈骗罪属结果犯,因此它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并骗取到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可能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犯罪时,应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外文章还论述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