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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于2014年进行了一次大的变革,此次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资本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了商事登记等一系列制度改革,本文基于此次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对此次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现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以及类型,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内容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并且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的各自特点予以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来分析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经历了严格法定资本制时期、折衷资本制时期,而此次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更接近于授权资本制,这一变化历程体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断完善的趋势。第三部分的内容在于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现状,我国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在于废除了过去的实缴制,并改为认缴资本制,同时取消了过去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以及认缴制的实施,都是从根本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允许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来充实资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对债权人保护,当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公示性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即通过建立企业年报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将公司资信状况公示给社会。以上这些措施都表明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目的为增强创业自由、公司营业自由,并且促使公司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行政监管模式和职能的转变。第四部分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宗旨以及现状,分析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对公司自身来说,出资形式仍然受到限制显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不能充分利用资本;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给债权人保护所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公司的虚假信息公示、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风险可能会存在,并且当前公司法中在资本制度方面仅有的公示性保护机制也存在局限性。第五部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应适度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其次应当完善现有的“公示保护”、完善司法保护、构建系统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最后还应当从监管力量整合、监管制度完善入手,提高行政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