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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将独占权授予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人的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竞争法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曾经认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是对立的,后来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有共同的目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衔接,中外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这些理论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同时也都有其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关系的政策也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的影响等进行调整。我们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的状况和经济发展的状况分析有关理论的优劣,确定有关理论的指导意义。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有其典型的竞争法律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将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有效地消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做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有很多典型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搭售、回授、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竞争限制、效力质疑限制等。如何对这些典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指南中的重点。除了这些典型的限制性做法外,还有不是体现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条款中,而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限制竞争问题,即如何对单方拒绝许可和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另外,随着新经济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市场产生、市场消费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问题。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影响着知识产权许可,给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应当继续重视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典型的限制性做法的研究,同时,也要注意因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以及新经济中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人行为的规则。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应当吸引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我们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制订反垄断法,完善有关条例,建立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创造不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