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数据作为高效的生产资料已经创造了巨额的财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相关主体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愈烈,围绕数据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然而数据产业的复杂性和数据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的保护路径及具体的权利制度等问题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民法典》虽然对数据的保护作“开窗式”的立法,但并未对数据保护予以具体规制,因此为数据提供有效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数据作为高效的生产资料已经创造了巨额的财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相关主体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愈烈,围绕数据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然而数据产业的复杂性和数据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的保护路径及具体的权利制度等问题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民法典》虽然对数据的保护作“开窗式”的立法,但并未对数据保护予以具体规制,因此为数据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保护是当前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致力于构建数据财产权对数据提供保护,从现行制度下数据保护现状及困境、数据财产权的确立、数据财产权的权利架构、数据财产权的行使与限制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现行制度下数据保护现状及困境。数据经济和数据产业的发展强化了数据利益保护的需求,不具可操作性的立法使解决数据保护问题的眼光转向既有法律制度,而既有法律体系本身存在其特定的语境和功能,还无法适应数据经济关系中复杂的功能聚合和利益交织,有必要另辟蹊径针对数据保护构建新的私法保护机制。第二部分为数据财产权的确立。数据财产权的确立是可行且必要的,就必要性而言,数据财产权的确立可实现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保障数据利益以及实践中对数据财产权的现实确认;就可行性而言,数据财产权的确立是数据财产化趋势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使然。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对世性、支配性和排他性。第三部分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架构。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主要从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展开。在主体层面,数据财产权的主体是数据控制者而非信息主体,数据控制者是指能够自主决定对合法获取的数据处理方式及条件,并且实际控制数据的组织和个人;在客体层面,数据财产权的客体是数据而非个人信息中的信息,数据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和网络传输特性、不可消耗性、非排他性,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包括数据集和数据产品;在内容层面,数据财产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四部分为数据财产权的行使与限制。该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数据财产权的基本制度。数据财产权主要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及担保等行使方式实现。为了平衡数据财产权人、数据的使用者、信息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通过内容限制和行使限制两个方面对数据财产权进行一定限制。
其他文献
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有途径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不仅有利于司法民主,发挥人民群众司法监督的功能,也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然而,在传统同职同权的陪审模式下,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并没有在庭审中发挥出实质性参审的作用。为了改变人民陪审员形式化参审的现象,我国进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创立了在七人制合议庭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分职分权陪审模式。在七人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不用再参与法律表决
世界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在海关规则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所关注的重点。AEO制度需要企业与海关之间进行合作,降低企业的通关时间和贸易成本,从而为企业带来贸易便利,同时还能保障国家贸易的安全,提高海关的工作效率。美欧的AEO制度对世界海关的影响较大,分析并借鉴美欧的AEO制度可以顺应未来世界海关的发展
随着我国大力倡导构建“租购并举”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保障性住房逐渐成为重点建设对象,随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但是作为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租赁合同进行了行政协议的认定,更是引发了学者对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性质
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发展,人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再局限于地面,日益紧张的人、地矛盾加速了这一进程,土地利用逐渐向着空间化方向发展,进而推动法律制度上“土地”概念的立体化。对土地空间利用权利进行规范势在必行。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首次确立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随后《民法典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有助于缩短刑事案件审结周期、节约司法资源,该制度是对宽严相济理念的贯彻与延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到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选择,也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当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适用研究成果颇丰,少有学者专门探讨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起的共犯人量刑不均衡问题。本文对该制度的研究视角限定至共同犯罪案件中,以共同犯罪案件量刑均衡化为切入点,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方法,从
<正>引言:小学数学的学习对学生的整个学习生涯都有重要的影响,后进生对数学的学习比较吃力,这些学生或者学习成绩较差,或者思想行为与常人有异,需要教师对这部分后进生进行转化,从而促进整个班集体的进步。小学数学知识虽然简单,但是主要锻炼的是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想象力,如果这一阶段的数学知识没有学好,就会对学生以后的学习生涯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对后进生进行转化的时候,教师应该重视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新颖的
<正>现代诗是现代文学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诗人内心的投射,更是诗人情感的升华。统编版小学语文四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编排的一组现代诗,《短诗三首》《绿》《白桦》精读,《在天晴了的时候》略读,内容贴近小学生的生活实际,短小精悍,朗朗上口。教学中,教师应立足诗歌内容,递进式采用品读、想象、仿写教学策略,引领学生感受现代诗的特点,体会作者的情感表达,初步领悟写作技巧,激发学生阅读兴趣。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不断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称为“头顶上的安全”,同时破坏着社会管理秩序,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社会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呼声不断高涨,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强高空抛物案件刑事审理工作。纵观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之立法沿革与司法发展,在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并正式施行后,立法上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司法上高空抛物罪得迅速适用,各地法院纷
智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是制约智能汽车发展的核心制度因素,但智能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在责任,交织着智能汽车的缺陷、机动车驾驶人过失、网络远程操控、受害人故意等复杂情形。如何在我国立法框架内以规制智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须区分智能汽车的不同驾驶形态进而类型化研究责任承担问题。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为引言部分,主要围绕研究背景、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作出了介绍。其次是关于智能
纳税人对其涉税信息应当享有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及第三方主体应当保护纳税人信息权,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国际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必然条件。立法上,我国《民法典》已确认个人信息权的合法地位,并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进行保护,民事诉讼案由也单独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但对于纳税人信息权的规定较少,仅从纳税人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和纳税人信息披露进行了较粗略的规定,立法较为落后。对于构建纳税人信息权保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