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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严重阻碍了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无家可归、在街头流浪,本应该得到社会最多关爱和呵护的孩子们,却因为社会中各种因素的排斥,沦为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和最边缘的人群。
本文从界定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含义入手,结合流浪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及在我国表现出的特点,指出流浪未成年人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处于无监护状态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最终失去可靠的生存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和儿童”。他们在社会中“现世生活无望、未来不确定”、“心灵隔阂、缺乏信任资源”、“行为规范越轨、社会政治化中断”等等,造成了他们的悲惨遭遇,更反映出这一问题应该尽早尽快进入社会公众关注的视野。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建国以来我国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政策进行回顾,以便为更为优化的决策制定提供理论基础。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亦是儿童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儿童福利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流浪未成年人的政策内涵。因此,笔者依据国家在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将建国以来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初为“道德化福利”政策阶段、改革开放之初到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国家化福利”政策阶段、2003年8月到现在的“社会化福利”政策阶段。其中,每一阶段表现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构成了我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内涵。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针对第三阶段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该强调的几个重点。第一,整合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救助资源,正确定位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能,构建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新体制;第二,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存性救助与发展性救助相结合,构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长效机制;第三,完善亲权制度,尝试建立社区监护制度,强化父母对未成年人流浪的法律责任;第四,制定系统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建立有效的服务体系、监督惩戒体系和法律救济体系;第五,探索适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回归路径。
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目的。这是一项关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事情,必须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