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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丰富了债的理论,彰显了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脱胎于传统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又与之有很大不同。文章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的比较入手,对比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和不同,在分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和设想。文章第一部分是对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目的、制度价值的概括描述。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债务人之财产复归即“入库”,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法国、日本、台湾地区均具相应立法例。文章第二部分是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的比较。相对于传统民法,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表现为不同于一元制也不同于二元制的立法特色。在立法体例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债法特别法中予以规定,大大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立法内容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相对较为粗糙,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相比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同:立法位置处于合同法中合同的履行部分、代位权之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效果归属于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属形成诉权、适用范围限于合同之债、客体限于金钱、行使方式限于诉讼。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重点是对代位权实行效果的分析。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存废之争,向有肯定派与否定派之观点。事实上实体法之代位权与程序法之代位执行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即使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代位权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关于代位权的性质问题,我国合同法由于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由法院裁判为之,因此代位权性质已属形成诉权;关于代位权实行效果的问题,在分析优先受偿说、平均分配说、直接受偿说等几种学说均存在不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代位权实行效果应恢复传统的“入库规则”、同时赋予代位权人主张受领权和抵销权的观点。文章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包括代位执行制度和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执行制度只能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且与实体法缺乏衔接与协调,具体制度内容和具体措施亦相应欠缺,因此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由于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而民事诉讼法又缺乏相应的程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