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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上市公司退市,根据2014年2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107号令)规定,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即一般所称的“摘牌”。此为狭义的退市,实践中广义的退市,不仅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的退市,也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退市。而根据《若干意见》的分类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本文考虑篇幅起见,以上市公司股票强制退市为研究对象,对国内外有关制度展开分析。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是全文的综合概述主要介绍了文章研究背景、意义以及文献综述和创新之处。在新法修订以及推行股票“注册制”的大背景下,退市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环节,不容忽视。引入案例进行点题,用博元投资案引出了退市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是文献综述,其中包含了对国内外文献的整理和搜集以及国外研究现状综述。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分析。首先是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四个阶段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是对各个阶段的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评析。其次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退市程序和退市标准,尤其是对新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总结和评析。第三章是本文的比较法研究章节。主要是对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总结和评析。主要涉及到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定、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新兴发展中国家印度的退市规定以及香港地区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为讨论对象。第四章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是对监管问题的讨论,明确了证监会的监管角色定位以及对监管措施的完善;其次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程序的完善措施,包括了对新《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评析和完善建议;最后是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进行了完善。对我国强制退市中公众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与执法现状进行概述以外,继而对本文认为重要的涉及到的公司高管的责任追偿、退市过程中信息披露以及股东对交易所的诉讼机制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建议。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将国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从中借鉴了部分退市制度或策略方法,并希望应用在国内证券退市制度用以弥补其不足。尽管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尚未达到很完善的地步,但框架基本形成,在进入新证券改革期的过程中,退市制度的改革作为其重要的环节之一,理应被重点研究。本文以博元投资退市案例入手,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参考美国、日本、印度以及香港地区的退市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强制退市规定,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拟提出三点创新,一是以新证券法规为依托,新的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为借鉴,对退市机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二是引入了印度证券交易部分退市制度和规则对国内新兴国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领域作为补充;三是用最新的数据和材料进行辅助,完成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