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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十八世纪确立于英国普通法以来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该制度与损害赔偿填补原则有违而不仅在英美国家备受质疑和批判,而且至今仍未得到传统大陆法国家的明确认可,但是,从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知道,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在确立它的国家消亡,而且固守损害赔偿填补原则的传统大陆法国家在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上也在发生改变,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存在的客观基础。文章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实践,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侵权损害赔偿填补原则在保障受害人权利方面存在的局限,论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继而通过分析公法上的惩罚不能作为克服侵权损害赔偿填补原则局限的制度选择,以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在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文章立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分别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探讨。最后,在对我国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的立法进行评析后,文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绪论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目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一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的证成。从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知道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存在的客观基础。本章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实践,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侵权损害赔偿填补原则在保障受害人权利方面存在的局限,论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继而通过分析公法上的惩罚不能作为克服侵权损害赔偿填补原则局限的制度选择,以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本章还对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批判和质疑进行了回应。第二章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探讨。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田(?)围,本章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中只适用于过错归责的侵权责任,如果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的类型看,既包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又包括适用过错归责的特殊侵权行为。其次,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论证了惩罚性赔偿不得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最后,基于与侵权损害赔偿同样的理由,认为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本章先对惩罚性赔偿与倍数赔偿及罚金、罚款之间的关系进行厘清,然后基于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界定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条件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第三章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的达成和功能的实现,因此本章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进行厘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障受害人权利,其主要功能为威慑。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本章对英美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进行甄别和借鉴,认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被告行为的可非难程度及其获利、被告的财务状况、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所受的其他处罚相比应具有合理性。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应受有限制。第四章对我国与惩罚性赔偿相关的立法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权利,而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存在的具有对行为人惩罚和对受害人超额赔偿特征的立法,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在于直接为受害人提供保障,所以其并非惩罚性赔偿。根据上文分析,本章认为应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共同规定于损害赔偿这一责任方式中,具体为: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但在适用过错归责的侵权责任中,如果侵权人存在故意,那么得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法官根据被告行为的可非难程度及其获利、被告的财务状况、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所受的其他处罚相比应具有合理性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