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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学说一经提出,就遭致了众多批评和质疑。争论的焦点是:公平正义原则得以证成的理论基础或前提是什么?非历史的、假设的无知之幕如何发挥作用,蕴涵何种价值旨趣?澄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把无知之幕的论证看成是一个道德论证,进而才能更好地呈现无知之幕下契约各方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本质。本文以康德式“人”的概念的解读为出发点,寻找与正义理论相一致的自由平等理性存在物的本性,展现无知之幕下理性而合理的主体自尊与互尊的道德理想。第一章主要讨论符合正义原则需要的公平环境而设置诸多理性限制条件:利益冲突与一致的正义环境,普遍性与一般性的正当概念形式,通过无知之幕的遮蔽与显现,以本体自我的视角为社会基本结构的评价标准提供一个阿基米德支点。第二章主要探讨人们慎思理性,无知之幕下个体拥有和发展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各方虽然不知道自己生活计划的具体内容,但自由、平等、理性存在物的本质要求各方首先追求与人们深思熟虑的慎思理性相一致的基本社会善,就理性选择问题进行回应。第三章讨论了个体正义感的能力,作为良序社会的公民,拥有的理解、应用并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正义感的能力,可以规范和限制合乎个人理性利益的善观念的能力,两者相互补充相互结合,保证正义原则的选出,以此回应桑德尔“预设的选择”的批评。第四章主要讨论了:与功利主义相较,公平正义原则基本自由优先性规定,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地位以及对道德上任意不平等的修正的道义论价值旨趣直指本体自我自由、平等理性存在物本性。无知之幕作为一种解释手段所展现了人们作为理性而合理的良序社会中的一员,所蕴含的高阶利益追求,符合人之为人的本性,这与公平正义原则的道义论价值旨趣相一致。因而,作为适用于具有广泛公共性特征的社会领域的评价标准,公平正义原则具有客观的独立性和规范的社会性,在最公平、最恰当的原初状态下得到订约各方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