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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已然不是新的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却是这些年来被学界和实务界反复探讨的话题。虽然环境公益诉讼中民事诉讼的建立使环境公益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但环境公益损害事件层出不穷,侵害主体繁多且侵害形式复杂多样,仅通过检察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对民事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无法使环境公益得到充分救济。环境公益应实现公民对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得以维护,尤其是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对众多企业有关排污审批、环境评价等点对面的管理。行政机关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法定职责和重大权力,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落脚点也应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建立,将会使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维护公益、监督政府中来,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机关来规范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从而预防违法行政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也为建设福利政府、法治政府作出制度上的努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2014年2月所发生的石家庄市李某因雾霾诉环保局一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此案所引发的三种分歧意见,将雾霾一案与域内外几个近似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性质与原告资格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案件所涉的相关法理问题进行了剖析,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阐释,并对案中李某是否具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评析,得出了本案中李某应当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结论。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环境公共利益应受司法保护法理基础的进一步阐述,详细分析了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权源所在,论述了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市民共和主义理论和环境权理论为公民享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作出了具体的设想,认为赋予公民个人、符合一定条件民间公益组织以及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能够充分实现公民对环境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的愿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