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吉林将军辖区刑事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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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顺治十年(1653年)宁古塔置昂邦章京,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北改制,吉林地区刑事司法涉及主体居民、刑案类型、司法官员和刑罚适用等多方面内容。学界尚无人对其刑事司法问题做出系统的研究。本文以吉林地区刑事案件和司法官员为研究对象,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为时间断限,研究吉林将军辖区刑事司法,以求对清代东三省司法研究史有一定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论述吉林将军辖区主体居民和刑案状况。驻防旗人和外来民人是清代吉林居民的主体。居民间经济纠纷、家庭矛盾、旗民冲突,使得吉林地区的刑事案件频发。根据现有档案,将刑事案件分为旗人案件、旗官犯罪、旗民案件、未入籍的流民案件、定居的民人案件和流人犯罪。第二个问题主要论述清代吉林将军辖区的司法官员。它分为旗署和民署两大部分。旗署司法官员分为佐领、协领、副都统和将军四个层级。佐领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协领主要负责复核刑事案件;副都统主要负责复核刑事案件;将军主要负责审拟死军徒流案件和发布通缉令。民署司法官员分为理事同知,分巡道道员两个层级。理事同知主要负责民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分巡道官员主要负责复核辖区内全部民署案件,再将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上报将军,等待审核。至此,吉林地区司法机构与内地直省司法机构趋同。第三个问题主要通过吉林旗署官员审理旗人案件来说明旗人犯罪适用《大清律》。旗人刑事案件一般可分为死刑和军流徒刑两大类。对于死刑的适用,除了少数立有军功的旗人及其家属享有死刑豁免权,大部分正身旗人没有法律特权。但对于犯军流徒刑,旗人则可依据“犯罪免发遣”律进行换刑。至清代中期,由于旗人犯案日增,清廷调整“犯罪免发遣”律文,旗人换刑的特权不断减少直至消失,旗、民间法律关系出现“画一”的总趋向。本文所得相关认识皆依据所见材料,或有局限性,待日后进一步得到更多材料以期得出较为稳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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