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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改革的步伐已经迈入了深化阶段,各个司法系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纷纷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在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道路上实行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我国人民法院的权力构造具备双重性,专业的审判权和行政的管理权并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冲突,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然而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其他工作都应该以其为中心。莫里斯·罗森伯格在《司法的品质》中说到:“司法是人和制度的集合体,即使有最明晰的规则、最透明的程序、最精巧的法庭技术,法官仍然是最关键的因素。”他的这句话指明:司法意义上的管理就是对人及其行为的管理。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即是针对法院内部运行的两种权力进行人员划分,将具有独立审判权的人员划分为员额法官,其他人员划分为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管理,试图以这种差异化的管理方式打破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混淆的局面,真正地解放司法审判权,使得其在法院内部更加独立,更具有自主性,突出审判的主导地位,为员额法官有效行使审判权打好基础,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做好铺垫。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并提出很多好的建议和具体实施办法。本文以L县基层法院的改革为案例,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本论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和概述。第二部分是对L县法院实施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前后的情况及其改革方案步骤进行介绍,通过前后情况的对比凸显人员分类管理对法院管理的影响。第三部分是以L县法院在改革后出现的问题为基础,探讨基层法院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针对基层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对策和建议。本论文在对L县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改革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进行梳理,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对L县法院改革后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经过分析、对比,了解到在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有些甚至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的实现。经过分析和比对,梳理出法院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相关配套制度难以落实,对新出现的情况没有及时采取与之对应的手段应对,对改革后各类人员的分流安置没有及时、适当地作出安排。此外,地方各级法院受地方政府财政制约和审判质效考核的影响,过于追求结案率、调撤率、裁判文书上网率、服判息诉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制人员,增加了人员分类管理的难度和复杂度,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制人员做出相关规定,人员分类管理的全面性有待加强。对此,本论文提出加快推进员额法官体系去行政化,为员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尽快落实和完善员额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提升员额法官的职业地位;建立员额法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成为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绩效考评机制,增强其实际操作性;严格区分各类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尊重司法的严肃性;强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使得法院行政管理有序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