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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从2007年起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2008年起在中央企业全面实施;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则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等,由于二者目标不同、适应的范围不同、所遵循的基本假设、核算基础与计量属性不同、税收立法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导致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如何正确辨识与协调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上面临了极大的难题。本文以电力施工企业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电力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现状,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即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作为联结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纽带,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选取了电力施工企业常用并且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较大差异的资产负债项目,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等项目,通过对这些项目进行逐项分析,比较因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而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就如何进行差异协调提出了内部管理流程的优化与固化、会计政策选择适当体现所得税导向、职业判断的可靠性及可验证性、计税基础备案登记常态化等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此外,对于一些资产负债表上虽然没有列示、但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固有差异,可能导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表外项目也进行了归纳和阐述。文章还选取了一家具有代表性的火电施工企业进行了综合案例分析,对本文所涉及的电力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如何应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