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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成为诉讼活动的主体。本文就目前被害人缺失上诉权这一现状角度,分五个部分论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可行性,最后提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制度设置。 引言部分主要是从世界各国注重程序立法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角度,引出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这种趋势,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差距,实践中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称谓,却不能享有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上诉权,得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部分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及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实体特征和程序特征。 第二部分研究了国外主要国家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现状,英美法系国家只赋予被害人证人的地位,但有保护被害人的特别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被害人地位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又偏向当事人。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并享有完全的上诉权。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现状,分析了被害人在参与诉讼程序过程中权利行使的不足,顺导出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第四部分从理论层面充分论证了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必要性。分别从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上诉权是完整起诉权、程序公正、平衡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和审判权的权威性、终结性、被动性角度,予以论证。 第五部分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会改变刑事诉讼结构、不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会降低诉讼效率角度,论述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 第六部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设置建议。如果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上诉和向检察院请求抗诉,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可以完全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在抗诉有效期限内针对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除非从检察院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和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可以明显看出一审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量刑上都正确外,或者检察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的,二审程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