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员工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硅谷的高科技创业公司。对于高科技创业公司而言,股票期权无疑是既能节省企业创业阶段宝贵而有限的资金,又能有效地吸引并留住对高科技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人才的有效手段。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末,高科技企业对股票期权的成功使用引发其他非高科技公司竞相效仿,以至于今天这种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而在 20 世纪 90 年代,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又像魔法一般地刺激了美国经济的繁荣,被称为“dot-com”革命的推进剂。1999 年,我国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可了企业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的分配方式。此后,许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积极开展了股权激励制度创新的实践。这一起源并成熟于美国的长期激励机制已经开始为中国企业所用,但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并不满足全面推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条件,这一计划在我国的推行正处于刚刚起步和试行的阶段,对员工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办法尚未有明确的规范,试点中各企业的财务处理差别很大。而在会计理论界,自 1999 年以来,发表了不少股票期权会计方面的论文,其中不乏新见之作,而且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本文在深刻理解员工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及其激励机理的前提下,深入分析员工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并在此基础上,以向广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信息为出发点,结合目前我国学术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着重针对员工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并得出了采用“利润分配观”确认员工股票期权能够真实体现其经济实质,优化会计信息质量的结论,并根据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对该结论以及“利润分配观”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了较为详尽而深入的论证和分析。全文由四个部分构成:2第一部分,阐述研究背景。第二部分,员工股票期权及其经济实质分析在深刻认识员工股票期权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激励机理的基础上,对其特点和经济实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得出结论:员工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就在于其是员工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的一种重要方式,员工一般在被赠予股票期权时并未被确保得到一个确定的补偿金额,而是在将来通过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去分享不确定的企业剩余(利润),若未来企业剩余(利润)未增长,甚至出现亏损,员工也就无企业剩余可以分享,表现为在股票市场有效的情形下,企业股票价格自然不会提高,甚至是下跌,这样,员工就只好放弃行权或按合约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丧失。第三部分,对员工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的探讨和研究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就员工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而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应在表内确认员工股票期权,若需要确认的话,又应将其确认为“什么”,如何确认,何时确认?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争论,目前提出的主要观点有以下五种:(1)“非会计对象观”;(2)“费用观”;(3)“或有事项观”;(4)“特殊权益观”;(5)“利润分配观”。笔者在此部分,以向广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信息为出发点,围绕这五种观点,对员工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得出了采用“利润分配观”确认员工股票期权能够真实体现其经济实质,优化会计信息质量的结论。在对我国学术界就员工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提出的五种主要观点进行深入探讨之后,笔者认为:(1)“非会计对象观”回避了员工股票期权在会计确认上所遇到的困难,但却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这一观点只能作为在没有找到合理、可靠的确认方法之前的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计。(2)“费用观”实现了员工股票期权的表内确认,间接反映了员工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但其也从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员工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将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个观点只是现行财务会计观念与模式落后于现代企业实践的一3种无奈之选,而并非是员工股票期权经济实质的真实体现。(3)“或有事项观”充分意识到“费用观”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和对员工股票期权经济实质的背离,并试图运用或有事项的确认原理来解决“费用观”所引发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但这一尝试的结果并不那么理想,其不但要付出改变所有者权益概念、违背或有事项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代价,而且也会使员工股票期权的确认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4)虽然“特殊权益观”也认清了员工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并试图为其确认为一项“费用”,寻找贷方项目,但这一尝试却最终未能跳出“费用观”的束缚而使其又回到了“费用观”。(5)而“利润分配观”则从员工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入手,指出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员工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在股票期权赠予员工后,员工就可能通过行权成为企业的股东,成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拥有者之一。并以这一实质为依据,将员工股票期权直接确认为企业利润的分配,而非费用。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