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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公有制相对应的所有权客体即是国有资产。公有制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决定着我国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性质。在我国,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支配或管理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国有资产,以及通过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形式体现的经营性资产。本文是在论述国有资产、以及产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对国有企业资监管机制为载体进行实证性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成熟,以2005年我国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系统修订的《公司法》为标志,意味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从1993年立法之初的基本建立,伴随着20年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进入制度成熟期。与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有了很多的制度创新,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规定,公司资本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制度、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等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公司法》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专门单列了一个小节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总共设制7条规定针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进行规定。根据《公司法》中关于对国有独资企业的定义,可以明确看出国有独资企业的股东即是国家为第一层级股东,但因国家对内关系存在概念性,便与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及行政级别相匹配,衍生出第二层级以及更多层级的国有股股东。通过授权关系,目前我国实际代表国家形式股东权的是通过国务院或各地方政府,为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特别成立了中央及各地方“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这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通过法定授权形式“国家股东权”。由此可见,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授权的专门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结合监管职责及职能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为实施对国有资产或产权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甚至是政府文件。监管主体的主体性质是行政管理权与股东权的混合主体。由于权力设置的特殊及本身固有的局限性,监管机制在现实的运作以及实施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为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梳理有关资产、产权理论的论述及观点,对比研究国外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制度,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现有监管机制及与之相配套的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制度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机制完善建议以及对相关立法体系建设、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