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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发展的经济推动下,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在校学生的不断增多,学生成长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据了很大比例,由于我国对于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有法律还不明确,加上独生子女的增多,这给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一旦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不仅对学生造成损害,还会对教师、学校等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因此,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对于妥善处理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公平责任,也称衡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由于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领域中学校是否承担公平责任,立法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也出现类似案件法院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情形。因此,探讨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文探讨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分类。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分歧,说明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的现状,以及运用文献资料法,分析理论界中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的不同意见。另外,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界中的不同观点,分析了分歧产生的原因。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拟从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入手,从理论上阐释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不适用,以及明确了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只承担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