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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可适用的一种诉讼方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等传统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难以解决的案件。代表人诉讼是对当事人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属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有效地解决群体性民事纠纷,各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学界研究较多的有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我国目前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9条至第64条。法律规定的过于简单和原则化造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缺失,加上实践中其他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处于一种失效的状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失效导致了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低效和无能,以至于实践中不得不“借助”行政力量和行政手段。长此以往,既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解决群体性纠纷。本文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特点,考察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情况,进而探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策略。文章首先介绍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分类,分析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以及群体诉讼的关系,着重从分析解决群体性民事纠纷的需要研究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紧接着对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代表人诉讼的特点,要件和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现象进行研究。尔后,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分析了影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的因素,主要包括立法的局限性、体制性因素、当事人的诉讼倾向、法官的审判倾向等等。通过研究影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的因素,分析制度的问题症结,为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策略提供方向。在具体提出完善策略前,对国外相关群体性民事纠纷解决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如德国的团体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为我国具体如何完善代表人诉讼提供参考。本文的最后是对具体如何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阐述,提出通过立法重新定位、明确规定示范性诉讼、规定代表人的资格和代表人的权限以及代表人的激励机制等法律“空白”地带等方式进行完善,以公正、高效、切实地解决群体性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