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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土地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来说,土地的重要性用文字的形式来表达就显得非常困难。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5亿多乡村人口的大国,土地制度更是农村经济社会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从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始搞大包干,到1986年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全面确立,短短几年时间,正是新的土地制度安排,有效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迅速解决了温饱问题,为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不用赘述,改革开放40多年实践充分表明,适合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农地制度安排能有效地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稳定安宁,反之亦然。而实现这些的前提都是要进行试验,进行改革,不进行试验,不进行改革,事物的发展就很难朝预期方向进行。伴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业农村。城乡人口关系的转变,引致农村土地及土地制度功能发生明显变化,特别是土地吸纳就业的功能、土地制度激励农民参与生产的作用等发生较大转变,而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财产性功能逐渐增强。这一过程中,部分长期外出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能不会再依靠土地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以维持家庭基本需要,土地对这部分家庭的作用,土地与农民的关系悄然变化,人们对土地的态度也发生较大转变。土地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人地长期分离状态等,都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新的要求,主张土地的权利逐渐成为部分农户的现实需要。农业劳动力持续向非农领域转移,需要保护好他们在农村的权利,为有意愿将这种权利转化为其他类型资产的农户畅通渠道。从农业农村来看,家庭生产经营规模小、效率低、收益不足,明显制约了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实施,增强了承包农户通过转让等方式退出承包地的权能。新时代,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也有专门规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讨论,正是对如何破除阻碍土地要素流动障碍的探讨,以畅通农户转让土地权益渠道,促进土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为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正增长秩序。本文以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马克思利益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有限理性理论、外部性理论等为理论基础,阐释了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大现实意义,介绍了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中3个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试验任务地区的经验,从客观需求、法律和政策,以及微观主体层面分析农户退出承包地的可行性,结合现场走访、问卷调查,利用计量工具分析农户退出承包地的意愿、影响因素、主要诉求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方式和推进思路。本文主要研究结论。第一,几个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试验的地区,在退出形式、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退出土地再利用,以及退地农户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其他权利安排等方面,取得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值得在更大范围进一步试验推广。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几个试点地区,一部分农户退出承包地,对留守农业农村的农户扩大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的作用不明显,存在不利于留守农户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的“隐患”。第二,从对农户退出承包地意愿调查来看,全部581名受访农户中,有306人(户)表示“在获得一定补偿的前提下”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比例达到52.67%;也有275人(户)表示不愿意退出承包地,比例高达47.33%。农户“愿意”和“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明确,反映出农户分化后多样化需求。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运用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受访者性别、家庭人口数规模、家庭住址与县城之间的距离、承包农民集体土地的面积,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等对农户做出“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决策有显著影响,通过显著性检验。第三,关于退地农户资格,依据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农户分化类型看,提出应引导支持“非农户”,特别是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小于5%的“非农户”退出承包地。根据农户收入水平,按收入五等份分组,可引导20%的农村居民高收入组家庭退出承包地。还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引导长期未实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特殊类型,以及户籍转变的家庭退出承包地。第四,关于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接主体,除法定承接主体外,本文更倡导通过一定途径,如借鉴城市积分落户制度等,吸收外部成员“加入”到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获得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扩大潜在承接主体市场范围半径,更好保护和实现退地农户权益。第五,关于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认为农户退地行为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性权利)的退出,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且为永久性退出而非一定期限的退出。同部分学者提出农户退出承包地,应以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观点有所不同。这样,有利于更好满足部分农户中长期仍有使用宅基地的需求,当退地农户需要再承包农民集体的土地时,也可以通过同其他农户以转让的方式获取,有利于减少承包地退出改革阻力,也能够有效减少退地农户的顾虑。第六,关于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主体,应因地制宜,在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同时,支持有意愿获得退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经营主体进行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可探索由政府背书,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提高对退地农户的补偿能力。第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农户退地指导价,还可设定下线和上线。对于农民集体受让农户退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格按照指导价执行;对于一般主体受让农户退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鼓励通过市场交易达成双方或多方合意,保障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第八,关于对退地农户的补偿方式,提出对于一部分分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应主要采取一次性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分化程度不是很高的农户,可探索采取定期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一些特殊类型家庭,应尽可能不采取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以确保退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九,关于促进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及建议,提出加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建立规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高质量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完善退地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