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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社会不断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原因在于:一该主体是作为一个民族和国家希望的未成年人,二暴力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不乏对其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以及如何处罚与预防等方面的分析与论证。遗憾的是,人们似乎陷入了一种惯性偏误: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愈演愈烈,已经上升到高度危害社会的地步。因此这篇文章就是笔者自己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期间调研并且分析相关数据的基础之上对重庆市涪陵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概况以及各方面特点有了一些了解,并从我国尚不成熟的少年司法角度提出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平缓宽宥的态度。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有关的理念与做法以及不足点和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浅显、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对预防并减少我国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起到作用并对相关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有一点帮助。除去引言与结语,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每个部分的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在先提出暴力犯罪与未成年人的概念之后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进行界定,进而限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重庆市涪陵区2003年至2011年9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整体上对涪陵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基本状况稍做介绍,再仔细通过数据说明涪陵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类型以及所涉罪名,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全区暴力犯罪进行所占比例分析、犯罪趋势等方面的对比。第二部分则是详细分析涪陵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特征。首先是主体特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体年龄集中在16、17岁;性别上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罪犯身份多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其次是主观特点:犯罪动机不定且因具体罪名不同动机有所不同;犯罪起意方面临时起意多于事前预谋。最后是客观特点:犯罪时间以春夏为主,且夜晚案发多于白天;犯罪地点多集中于街道里巷、校园周边以及网吧等地;犯罪手段简单,大多依仗刀具和本身肢体暴力;犯罪形式依赖于团体结伙这种作案方式;犯罪对象集中于力量较弱小的在校中小学生以及单身女性。第三部分则通过前面数据分析得出的特点结论对当前社会及法学家们眼中通行的理论认识进行批判与构建。首先笔者对一些通行的理论认识,如所谓的“少年暴力,已成趋势”、“严重恶化,岌岌可危”、“束手无策,千头万绪”等提出了质疑,并予以分析。其次,笔者肯定了国家亲权、刑罚个别化和少年宜教不宜罚等先行理念,但同时指出了其不足,即这些理念尚未能真从根本上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由正确认识。最后,承接上文的不足,笔者借鉴美国法学家齐姆林在《美国少年司法》一书中提及的“践行许可期”理念指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一种正常且不可避免的现象,是社会进程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之后借鉴书中对美国上个世纪分析家们失败预测少年暴力“嗜血时代”来临的一系列分析,呼吁平静的看待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并且提倡一种平缓观念。第四部分顺应上文的批判与构建之后提出对现行对策进行改革。首先提出了对策上的缓和观,包括缓和处遇措施和注重预防的长效性。缓和的处遇措施主要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三方面展开论述,其中笔者结合从涪陵区检察院调取分析的相关数据肯定现行司法中进步做法并指出不足与改革措施。非犯罪化提倡实行“二缓”,即公安暂缓立案和检察院暂缓起诉;非刑罚化强调坚持刑事矫正措施与非刑法矫正措施并存,其中在非刑罚方面提出增设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以便于未成年罪犯的社会化;非监禁化则先提出监禁的危害以及非监禁的优点,接着是具体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尽量少批捕、法院暂缓判刑和大力推崇非监禁刑三方面。注重预防的长效性则从犯罪预防的广义与侠义角度论证针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还是应该采取侠义的事前犯罪预防。其次是提出现行刑事对策及其改革,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过于成人化;刑事诉讼法有针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专章规定,但却欠缺一体化,因此笔者建议参照国外少年司法研究成熟的国家如日本、美国等规定建立少年特别法。最后笔者提出社会对策及其改革,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阐述了不同的要求和改革建议,具体包括家庭方面,加强父母教育、提高父母素质;学校方面,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提高教师素质;社会方面,营造良好的社区和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