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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讲求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有悠久历史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工作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语言学界一贯按照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为语法规范的标准开展语言规范工作。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语言规范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规范化工作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语言学家批评的那些“不规范”现象常常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不论语言学家的批评多么有力,它们还是顽强地存在于公众的语文生活之中;最终语言学家不得不让步,至少,不得不承认那些“不规范”现象也是可以使用的。随之而来的就是语言学家的批评越来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规范化工作越来越难以开展。 我们认为,出现这种令语言学家多少有些尴尬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是由于语言自身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规范的标准本来就有调整的必要。再则就是规范化工作自身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特别是语言学家在制订语言规范的操作标准时采取的是单一的结构分析的思路,没有充分考虑到语言的社会属性、语言使用者在言语群体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是导致语言规范工作效果欠佳的重要原因。 语言规范是社会行为,需要一套相应的操作系统来维持和支撑,而且要求这套系统尽可能具有权威性、规定性和严密性。所以说制订语言规范标准是涉及全社会语言生活的重大问题,必须对各类语言材料、对语言使用者的复杂情况进行做出细致全面的调查。基于对言语群体在语言规范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充分估价,我们认为,大量调查语言事实,大量调查不同言语群体对一些所谓有争议的语言现象的可接受程度的判断,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材料加以整理,恰当地提出语言学上的,尤其是社会语言学上的解释,从而减少进而避免由于语言学家个人水平或语感局限造成的工作缺陷,是提高语言规范化工作的可操作性乃至提高整个语言规范化工作水平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前后半年的时间里,就一批相当典型的有争议的语句的可接受性和公众对语言规范化的态度,对分布数省市的100位的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方言背景的成年人进行了一次社会语言学调查;并运用了统计学方法,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大量的多侧面的分析,力求使过去依靠直觉解释的语言规范问题能够从“量”的方面加以说明,使规范原则的操作更加客观、更加明确。 我们采用了实际观察数据简单归纳、百分比统计、图示、独立性检验、相关系数计算的五种统计学方法,调查了语言自身因素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方言等社会因素与被调查者对有争议的语言现象的可接受程度和语言规范的态度是否存在关联及相关的程度。 通过对问卷一的统计表格、图示、计算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语言因素、 性别因素、年龄因素、文化程度几种因素都与对被调查者的可接受程度有关联,即语言、 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因素对被调查者做出的选择是有显著影响的;而职业和方言因素 对其没有影响。从语言自身分析,被调查者对词汇问题的识别能力要高于对语法问题的 识别能力;从性别因素分析,男性群体比女性群体更能接受这些有争议的语言现象;从 年龄因素分析,青年群体比老年群体更能接受这些有争议的语言现象;从文化程度因素 分析,硕士文化程度群体比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群体更能接受这些有争议的语言现象。三 个社会因素相比,性别因素的影响达到中度相关以上的只有3个例句,年龄因素的影响 达到中度相关以上的有7个例句,文化程度因素的影响达到中度相关以上的有10个例 句,所以说文化程度因素比年龄因素、性别因素对被调查者的可接受程度的影响更大。 通过对问卷二的统计表格、图示、计算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除了性 别因素以外其它的三种因素都与对被调查者的语言规范化态度有关联,即年龄、文化程 度、方言因素对被调查者的语言规范化态度是有显著影响的。从年龄因素分析,青年群 体对违背现行规范的语句态度比老年群体更加宽松;从文化程度因素分析,初中小学文 化程度群体对违背现行规范的语句态度比硕士文化程度群体更加宽松:从方言因素分 析,操粤方言群体对违背现行规范的语句态度比操北方方言群体更加宽松。比较年龄、 文化程度、方言因素的相关系数,方言因素的系数0.69大于年龄因素的系数队49,文 化度因素系数0.76又大于方言因素的系数0.69,证明三个因素对被调查者的语言规范 态度的影响程度不同。文化程度因素与被调查者的语言规范态度是高度相关关系,对被 调查者做出选择影响程度最大;方言因素与被调查者的语言规范态度是中度相关关系, 对其影响程度次之;年龄因素与被调查者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