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不断进步,日益发展的重要标志。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强调法制在政府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要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决策科学、执行顺畅、分工合理、权责统一、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由此可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组织。地方行政组织是我国行政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央政府享有主权,全国的地方政府统一设置,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我国也是一个地方行政组织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秦灭六国,建立郡县制以来,中国就开始有比较完备的地方行政组织制度。以后的历朝历代都有各自的地方行政组织制度。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宪法总结了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以来新的历史经验建立了自己的地方行政组织制度。1979年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1982年宪法基本确立了我国目前的地方行政组织制度。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组织形式则各不相同,欧洲大陆国家多实行权力分立制,由地方议会负责立法,地方政府负责执行;英国实行权力一元制,地方议会既负责立法、又负责行政;美国有的州实行权力分立制,有的州实行权力一元制。借鉴西方的先进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地方行政组织法有很大帮助。在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奉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但我国行政组织离行政组织法定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偏爱行政主体理论,缺乏对行政组织法的深入研究。深入研究法律应当何规范地方行政组织,发现目前我国地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找完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制化应该以组织法定原则、组织合理原则、组织程序原则为价值向导,通过完善法律规范而逐步实现。我国地方行政组织立法散见于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地方行政组织立法中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主要反映在机构设置、职权职责划分、领导体制、机构编制等方面。机构设置中,主要存在法律规范不配套、分散、笼统、缺乏操作性;法律规范中缺乏程序性规范;法律、法规没有体现组织合理原则的要求;法律规范中没有建立行政责任制度;法律规范对非常设机构设置的规定缺位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努力使机构设置法律规范配套、统一、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机构设置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性规范;使机构设置法律规范符合组织合理原则的要求;在机构设置法律规范中建立责任制度;增加对非常设机构设置的规定。职权职责划分中,主要存在权限划分不清;职责划分不清,相互推诿;职权配置随意性较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明确划分权限,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划分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职权配置的规范。领导体制中,主要存在领导任用上缺乏合理的选任机制;领导体制中责任承担方式不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增加领导任用合理选任机制的规范;明确领导体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完善对地方行政组织领导的监督机制。机构编制中,主要存在机构编制体系不完整,规范缺乏稳定性;编制规范缺乏程序性条款;编制规范缺乏合理标准;机构编制法律制度中没有建立行政责任制度;机构编制规范没有规定编制的定额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立系统的、稳定的机构编制规范体系;制定机构编制程序性规范;在机构编制法律规范中确立职位分类机制;在机构编制法律规范中建立责任制度;在编制规范中确定定额。在地方行政组织法立法的价值模式选择上,要确定以组织法定原则、组织合理原则、组织程序原则为价值导向。在载体模式选择上,要建立一个完整、统一、协调的地方行政组织规范体系。它具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宪法,它明确设定地方行政组织的地位、以及和中央行政组织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第二层次是《地方行政组织基本法》,它对基本原则以及各级地方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职权职责划定、机构编制、领导体制、会议制度、责任承担做出规定。第三层次是地方各级行政组织的机构组织条例、简则、规则,这些规范是对宪法和《地方行政组织基本法》的补充和具体化。在制定模式的选择上,要引入民主参与程序。通过完善地方行政组织法,能够产生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但要使这套法律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还必须有现实实施机制作为保障。尾论部分简单论述了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