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也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一种特殊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然而法律对本罪的规定并不严谨,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立足于刑法对这一罪名的规定,并结合学界对这一罪名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剖析,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从主观罪过认定方面存在的争议开始介绍,主要存在“故意说”与“故意兼过失说”。本文首先对两种观点进行介绍与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并从“应知”应当理解为推定的明知和本罪主观罪过不能包含过失的理由两方面加以论证。第二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认定。从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明确。对其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明确,即对秘密性与价值性的认定;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方面能否加入新颖性与实用性;对如何认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从权利人与义务人等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本文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分为三种,一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将这类行为根据法条规定从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四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和认定;二是非法处分商业秘密的行为,将这类行为根据获取方式的不同从非法披露、非法使用和非法允许他人使用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认定;三是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从对“获取”的理解和善意第三人问题方面进行认定。第四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通过对重大损失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重大损失”仅限于经济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并且对“重大损失”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相关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应当根据不同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商业秘密的种类和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