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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既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涉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如何处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问题,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建立相应的制度。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仅明确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事故中既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竞合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各地法院或因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或根据地方性法规作出许多不同的判决,出现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笔者以此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以搜集到的34个我国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作为基础,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结合国外现行的四种解决模式,探寻适合我国的解决模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对34个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事故案例进行介绍,比较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例作出的不同判决,对其所涉及到的法律争点进行归纳。第二章通过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比较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通过比较,笔者发现两者都是对人身损害的补偿,但两者在价值目标、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无法替代的差异。第三章从竞合的法理入手,介绍国外解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问题的四种常用模式。通过对四种模式的比较与分析,笔者认为采用何种解决模式需考虑该国的基本国情及现行的相关机制,我国基于两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及赔偿项目性质的不同,可采用兼得+补充的混合模式,即对财产性损失采用补充模式,对非财产性损失采用兼得模式。第四章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层面对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问题进行论述。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未对竞合的处理模式予以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地方立法层面,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地方规定,但由于各地规定不一,导致我国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甚至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第五章结合我国现行机制及司法实践,本部分就我国现阶段采用兼得+补充的混合模式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