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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封缄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也由此产生了许多非法占有封碱物的问题。比如文中马某侵占案和郑某、王某盗窃案中,如何对受托人进行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马某案中,马某携带代为保管的密码箱逃跑,并且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密码箱内的钱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此时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值得商榷;在郑某、王某盗窃案中,二者将代为运输的汽油以调换的方式进行盗取并非法转卖获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也存在争议。根据有些学者观点,封碱物整体和封碱物内容物是占有权属不同的物体,应该区分对待。委托人对财物进行封口上锁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阻断了受托人对包装箱内财物的占有,委托人仍支配控制着箱内财物。因此,对行为人非法占有包装箱整体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侵占罪;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箱内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但其他学者却有不同认识,他们认为包装箱和其内部财物具有归属同一性,受托人对包装箱的占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占有整体,委托人对财物的封碱上锁仍然阻止不了受托人在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因此,对包装物整体及其内部财物的非法侵占都成立侵占罪。我国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研究,而截至目前,理论研究的深度大多还停留在各种学说的理论层面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封缄物案件的解决也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定。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封缄物概念、非法占有封缄物理论、刑法中占有认定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由于非法获取封缄物及其内部财物的行为有别于其他一般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其在行为对象及行为手段上有其特殊性。理论界对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产生这一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学者对封缄物内部财物占有归属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若认定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那么受托人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若认定封缄物内部财物归委托人占有,那么受托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对于封缄物整体及其内容物归谁占有的问题,学界主要有委托人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区别占有说等观点。本文认为在封缄物的占有归属认定问题上应该坚持区别占有说的观点,因为不管从刑法占有的含义、封缄物与其内容物关系的角度,还是从一般社会观念的理解,区别占有说显得最为合理妥当。而从具体的司法实务来看,也都是根据区别占有说来认定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