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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而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 度。但是因为在国土面积、人口、社会环境、采用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等方面存 在差异,使得作为刑事诉讼一个支点的检察制度上存在着诸多差异。然而,不论中国 还是韩国,都出于同一个目的而设立、运营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制度,因而为使符 合设立检察制度之目的、并使之具有制度运行之效率性,故在本篇论文中全面讨论比 较中韩检察机构的性质、组织体系、人事、财政预算制度、检警关系、检察官的强制 措施权、立案及侦查上的权限、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的权限、审判中的权限及其他权 限等问题。 本论文共分九章:第一章检察历史。中国于清末全面修改法律时,按照中国的情 况而吸收外国的检察制度中的有益之部分而建立了检察制度。这时的检察机关是检事 局,并设置于各级法院中,后来变更为检察厅。国民党时期的 1927年将各级检察厅 一律裁撤,原来的检察官暂时配置于各该法院之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后改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开始各级各种检察机关 先后被撤销。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 定,各级检察机关迅速组建起来,形成了现在的检察制度。 韩国的检查制度始于朝鲜末期的1895年,承继日本制度而建立的。1910年日本 强占韩国后,日本为达到殖民统治的目的,而将日本的检察制度予以部分修改后在韩 国施行。1945年光复后的美军政时期,承继实行着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 1954 年韩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在审判制度上虽然吸收了美国制度,而检察制度则吸收了 旧日本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检寨机构的性质比较。中国的检察机关属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并应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提交工作报告,并受其监督。检察机关是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与审判机关并行。 虽然韩国的检察官属于政府的公务员,但是各个检察宫是作为独立官厅、客观官 厅而履行带有司法机关性质的业务。所以检察机构对应于各级法院而设置。 第三章组织体系、人事、财政预算制度的计较。中国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 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等4级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检察长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用。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或罢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业务经费由中央、省级、当地财政共同 负担,对经费确实困难的地方检察机关中央财政给于适当的经费补助。 韩国在其政府机关的法务部底下设置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分厅 等3级(分厅与地方检察厅同级)组织。以检察总长为首的各级检察长和检察宫均由 法务部部长提请,并由总统任用。检察机关作为中央政府,所有的财政预算均有中央 一1 一 J 摘 要政府负担。 第四章检警关系的比较。中国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拥有法律监督及申请逮捕的批准权。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的地位不比检察机关低,甚至更高。 韩国的检察官作为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之主宰者,对司法警察官的侦查享有指挥监督权,并在刑事诉讼的进行中处于上命下从的关系。但在实际上,约95%以上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机关侦查处理。因此,在韩国的刑事司法界主张将独立的侦查权限赋予警察的侦查独立论之呼声不断高涨。 第五章强制措施权的比较。中国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中国不采取令状制度,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申请检察机关得到批准。 韩国的强制措施中有逮捕、拘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应在原则上持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只有在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的情况下,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无令状而拘禁48小时。因检察官收集之证据的证明力要比法官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