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vid_la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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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股东既是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人,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股东只有获得真实的信息,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其他股东权得以切实行使和享有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基本理论的分析,揭示股东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股东质询权和股东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方面,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成熟立法,对比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方面的立法设计,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个部分。 引言主要是提出问题和说明研究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第一章是股东知情权概述。第一节是股东知情权的历史追溯,股东知情权起源于早期的企业出资人知情权;第二、三、四节分别论述了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内容的性质,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股东的质询权、公司信息资料的查阅权、外部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具有自益权、共益权的特征,是一项工具性权利;第五节是股东知情权的现实价值。 第二章论述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分别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是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即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第二节是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观要件,就是要求股东行使权利所要具有正当性的目的,它可以防止恶意股东利用知情权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研究了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途径。第一节是通过规定公司法定义务来实现股东知情权;第二节是通过股东的自力来实现知情权;第三节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股东知情权,这也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 第四章介绍了国外立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第一节介绍了英美法系如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第二节介绍了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提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立法的建议。第一节对我国新旧《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做了简要描述;第二节指出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第三节提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立法的若干建议,其中第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查阅权的建议,立法取向应当侧重于保护股东权利,应赋予股东广泛的帐簿查阅权,并相应完善对股东权利行使不及时的救济途径,同时通过规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程序来达到防范权利滥用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对质询权的完善,公司法应增加股东知情权的程序性规定;第三部分指出,检查人选任制度满足了公平和效率的共同要求,我国公司立法应赋予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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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理论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合同附随义务日益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重视。合同附随义务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出了更为细致而周全的要求,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然而理论界对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探讨存在概念、特征、类型等界定模糊,理论基础涵盖不足和定性不明确等缺陷,也给整个合同义务体系的构建带来了困难。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