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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股东既是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人,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股东只有获得真实的信息,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其他股东权得以切实行使和享有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基本理论的分析,揭示股东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股东质询权和股东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方面,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成熟立法,对比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方面的立法设计,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个部分。
引言主要是提出问题和说明研究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第一章是股东知情权概述。第一节是股东知情权的历史追溯,股东知情权起源于早期的企业出资人知情权;第二、三、四节分别论述了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内容的性质,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股东的质询权、公司信息资料的查阅权、外部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具有自益权、共益权的特征,是一项工具性权利;第五节是股东知情权的现实价值。
第二章论述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分别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是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即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第二节是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观要件,就是要求股东行使权利所要具有正当性的目的,它可以防止恶意股东利用知情权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研究了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途径。第一节是通过规定公司法定义务来实现股东知情权;第二节是通过股东的自力来实现知情权;第三节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股东知情权,这也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
第四章介绍了国外立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第一节介绍了英美法系如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第二节介绍了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提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立法的建议。第一节对我国新旧《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做了简要描述;第二节指出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第三节提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立法的若干建议,其中第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查阅权的建议,立法取向应当侧重于保护股东权利,应赋予股东广泛的帐簿查阅权,并相应完善对股东权利行使不及时的救济途径,同时通过规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程序来达到防范权利滥用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对质询权的完善,公司法应增加股东知情权的程序性规定;第三部分指出,检查人选任制度满足了公平和效率的共同要求,我国公司立法应赋予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