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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模式快速发展。股权众筹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一种,为创新创业者及小微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道路,降低了融资成本和门槛,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动力,活跃了资本市场。然而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具有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风险的叠加导致互联网金融活动带来的犯罪风险较非互联网形式的金融活动犯罪风险更高,因此对于股权众筹活动如果不加以清晰的规制,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目前,股权众筹并没有被我国的《证券法》纳入到合法发行证券的范围之中,这导致股权众筹活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合法性受到质疑。而股权众筹发展的势头又很强,与之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股权众筹进行针对性的规制。股权众筹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致使股权众筹活动秩序混乱。现实中,平台卷款“跑路”事件的不断增多也印证了此种担忧。与股权众筹相关的犯罪活动频发,例如股权众筹活动中项目发起方的某些行为容易触及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现有规定,然而有些行为却无法通过现有的刑法规定加以制约,现有罪状无法完全适应出现的新问题。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存在立法规制漏洞,无法全面规制股权众筹活动,致使股权众筹中参与者良莠不齐,存在众多风险。因此必须正视当前在该领域存在的刑事风险,在刑法视角上完善对股权众筹活动的规制,加快刑事立法速度,充分发挥刑法作为保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完善整个相关的法律体系,使股权众筹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一味的惩治和打压会限制新兴行业的发展,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因为,又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对该种金融活动进行规制。本文第一章是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围绕股权众筹的含义、发展现状、运营模式、存在问题、对股权众筹活动的规制现状以及本文所讨论的刑法规制的内涵这几个问题展开。首先,通过对股权众筹活动的发展现状的分析,阐述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代替金融垄断的发展趋势不可扭转,股权众筹活动未来发展前景一片大好,然而它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必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从相关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刑法的角度都应当及时对这一金融活动进行规制,及时将此类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避免造成大错。其次,从三方参与者的角度分别探究目前在股权众筹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股权众筹活动涉及到三方参与者,三方参与者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不相同,因此从三方参与者的角度出发可以准确的找出存在的问题。最后,本章第三节对股权众筹活动的规制现状进行了概述,目前众筹活动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各部委颁布的文件,专门针对股权众筹活动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从刑法的角度上看,有些股权众筹活动的异化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条文加以规制,有些却无法可依,然而即使可以依照现有的刑法条文进行规制,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仍有不恰当之处。本节还对本文所要讨论的刑法规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从而为之后提出完善建议指定了方向。本文第二章针对股权众筹活动中三方参与者的异化行为的刑事风险进行了辨析。《股权众筹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股权众筹活动的异化行为进行了列举。本章针对所列举的股权众筹的异化行为并结合股权众筹活动中三方参与者最可能触及到的刑事犯罪风险进行辨析,并且指出了现行刑法尚不能解决的有关股权众筹活动的犯罪行为。本文第三章针对股权众筹活动的刑法规制完善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建议。首先,对刑法针对股权众筹活动进行规制应当遵守的原则进行论述。民间融资取代金融垄断是必然的趋势,股权众筹活动作为民间融资模式,不应当受到过分的打压,必须要在刑法谦抑性原则之下讨论刑法对股权众筹的规制问题。本章的第二节是笔者对对股权众筹异化行为的刑法规制的一些思路,从现有刑法的入罪标准以及增设相关刑法规定等角度入手,分别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