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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借鉴国外基金会的成功经验还是结合我国基金会自身的发展实际,通过经营行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避免对社会捐赠的绝对依赖,已经成为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已成为我国基金会发展的共识。但是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存在开展程度低、经营领域集中等问题,并有经营所得被私分而偏离基金会非营利属性的风险,这严重打击了我国基金会通过经营行为获取收益实现发展的信心,因此亟须从税法角度检讨对基金会经营行为的规制对策。对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研究是对其进行税法规制的基础和前提,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明确基金会的主体属性是财团法人,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须触及基金会的财产属性才能产生作用。其次对经营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定义。经过分析,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等营业经营行为;另一部分是以资本运作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经营行为。再者,我国基金会进行经营行为既具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又符合现实的发展需求。最后,探讨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分类。现实中基金会已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经营行为,既涉及营业经营行为又涉及投资经营行为。对基金会经营行为所得进行税收优惠符合税法原理。通过对经营行为收入涉及的税种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可发现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收入的税收优惠制度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免税范围小,税收优惠制度将基金会投资经营收入排除在外;二是经营行为涉及税种除所得税外其他的税收优惠不明确,实际操作难度大。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面临开展程度低,经营领域集中。本文认为,税法规制的手段之一是应对基金会经营行为收入给予合理的税收优惠。美国基金会经营行为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在众多方面都具有借鉴意义。这体现在美国税法依据基金会营业经营行为和投资经营行为的特点对所得分别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对经营行为分类以区别征税;建立严格的免税资格制度以及以惩罚性税收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监管模式。本文认为: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税法规制的方向在于建立基金会经营行为所得的税收优惠以及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致使基金会偏离非营利属性的风险两方面,需发挥税法对于基金会经营行为规制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基金会经营行为税法规制的具体措施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对于基金会营业经营行为应做出一定的区分进而区别纳税。区分的标准是依据经营行为是否与基金会宗旨相关,对于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营业经营所得给予免税优惠,对于基金会宗旨无关的经营行为与营利组织一样征税,判断标准需探讨细化;其次需要对基金会经营行为所得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再则基金会的投资经营形式应多样化,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应被进一步明确。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还需要构建税收管理制度,以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致使基金会偏离非营利属性。税收监管制度的内容包括作为基金会生存发展基础的免税资格的审查与监管制度,审查与监管程序的细化与严格,并以取消基金会免税资格作为规制基金会经营行为的有效手段。税收监管制度的内容还包括设置惩罚性税收作为规制手段。惩罚性税收主要设置在基金会经营行为所得容易被违法私分而偏离非营利属性的环节,以此提高基金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实现税法对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