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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尝试以人道性的刑罚方式有效的解决犯罪和犯罪人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一种创新形式就应运而生。社区矫正是将犯罪入置于社区中矫治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同时关注社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矫正事业,因其积极的刑罚功能、多元化的制度符合了当代刑罚的理念而被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展始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的发布,该《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制定。随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为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于2012年1月10日联合颁布了一个程序性操作规范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全面、具体的规定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体制以及工作程序。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第一部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对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即人道主义和人道保障观念、教育刑理论、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复归社会理论,进而分析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以上海、北京、浙江、山东四个典型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情况来阐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然后,通过详细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方面、执行方面以及内容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来寻找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经验,并且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进行分析和阐述,进而分析我国应该向他们学习什么;第四部分,汲取域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上,结合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了转变执行观念以及建设专业队伍完善立法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