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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固有属性,国内外已有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过不少的研究。法律语言,即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自然语言的一种同样摆脱不了自然语言模糊性的本质属性。既然模糊性是法律文本的客观属性,而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以准确为准则,且规定性法律文本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所依据的标准,更要求清晰明确,这对模糊与精确的矛盾体必然给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翻译者带来不少困难。因此本文对于英语规定性法律文本中模糊词语的汉译研究旨在通过比较不同译者翻译规定性法律文本时对模糊语言的处理,探讨并归纳英语法律文本中模糊词语的汉译策略,以期为法律翻译者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本研究首先根据前人对模糊性定义的研究,分析了法律文本中词语模糊性的两个方面:即词语概念意义的外延模糊和词语概念意义本身的中心模糊。然后通过对同一英语规定性法律文本的两种不同中译本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在翻译同一模糊词语时不同译者所采取的两种翻译策略:模糊对模糊的策略和精确对模糊的策略。模糊对模糊是指用译入语中相对应模糊的词语来翻译原文中的模糊现象,保留原文模糊的意义,而精确对模糊是指译者根据自己对原文的理解以及自身的社会文化专业背景知识,将原语中本身意义模糊的词语用译入语中相对比较精确的词语来翻译,减少原文意义的不确定性,从而在两种语言中达到规定性法律文本功能的最大对等。通过对不同译者对同一模糊词语在相同语境下所采用的翻译策略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概念意义外延模糊的词语,主要采用模糊对模糊的翻译策略,而概念意义的中心本身模糊的词语,即一词多义模糊的词语,主要是精确对模糊的策略。除了这些结论,根据翻译多义词采用的翻译策略不同,本研究得出规定性法律文本中的多义词可以分为两类,而且还探索性地提出法律翻译中译者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空间,但是在发挥个人能动性时需忠于原文谨慎地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