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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与普通的刑事诉讼制度相比,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面临更多的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一方面,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承担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等多种价值的实现和平衡的重任;另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还应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保护。上述多远价值诉求,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所具有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各国司法制度中相对独立的地位。我国2013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设一章,使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系统和统一。但是,我国该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必要借鉴外国先进的制度予以完善。本文以法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提出了对我国该制度完善的设想。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的概念(第一节)、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第二节),主要包括全面调查原则、双保护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和迅速简易原则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第三节),内容包括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和确立了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三种特殊制度。第二章为法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发展,主要介绍了法国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三个阶段:法国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1912年《青少年保护观察法》(第一节)、未成年人犯罪宪章:1945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第二节)和未成年人犯罪率激增引起法律变动:1945年之后的法律改革(第三节)。第三章为中法两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比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第一节):中法两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包含相同的指导原则、中法两国法律都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制度及两国法律都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二是中法两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同点(第二节):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具有独立性、中法两国法律确立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惩教措施不同及法国的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区别。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设想,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第一节),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单独立法和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二是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第二节),包括明确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和调查主体,明确社会调查的持续时间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三是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慎捕”制度(第三节),包括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确定逮捕的必要性、确立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对逮捕决定的申诉权和确立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禁止性条件;四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第四节),包括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和考验期、前科消灭的申请主体及前科消灭的受理和决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