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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必须要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其中在对专利的专项任务中明确规定,要按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工作。历时三年,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其中涉及了对新颖性专利授权条件的修改,将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扩大至世界范围,提高了专利授权的要求。近年来,美国也在积极推进专利法的修改工作,试图将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修改为申请在先标准。如果修正案最终通过,必将对目前处于停滞状态的专利国际协调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前,国内也有几篇论述新颖性专利授权条件的论文,但时间都在2006年以前。本文拟结合专利制度的最新发展动向,综合运用比较方法、实证方法和历史方法,对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抵触申请,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和新颖性宽限期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首先对各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法和国际公约中的新颖性定义进行比较分析,在对新颖性的起源以及法理基础进行叙述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协调工作和美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对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进行论述,结合我国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地域标准进行分析,最后论述了抵触申请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在对各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法和国际公约中的现有技术定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现有技术的公开标准,针对现有技术的三种传统公开方式,结合案例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对近年来新出现的互联网公开方式,结合国际协调工作和各国实践做法,明确互联网公开方式的地位,针对互联网公开方式不同于传统公开方式的特点,对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提出对策。
第三章,主要论述新颖性宽限期。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次规定新颖性宽限期以来,各国纷纷对新颖性宽限期作出规定,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这部分在论述了新颖性宽限期的起源及必要性,各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法和国际公约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常设委员会以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对新颖性宽限期的国际协调工作之后,对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