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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形式。尽管有多种渠道可以保护法益,但在法治社会里,寻求诉讼救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司法诉讼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对个人私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却很少有人顾及,甚至不被提及。这种私益吞没公益的价值取向随之引发了大量“公益危机”,比如违背市场诚信原则生产出售侵害消费者健康、生命权的假冒伪劣产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而引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公益诉讼渐入公众视野,成为救济公益的新型途径。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公益诉讼内容的条款相当匮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与《环保法》虽然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但依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无据。为了回应民众诉求,纠正公益失衡现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司法的终极目的即是在于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公正水平,立足我国国情及当下时代背景,这一制度的建立将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为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提供新维度。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公共利益及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梳理,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公益诉讼现状进行考察,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公益诉讼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概括归纳我国学者关于赋予检察机关起诉资格的争论焦点;第三章主要从正当性、必要性与可行性三个方面论证探索实施这一制度的合理性;第四章主要结合当下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简单梳理该制度在实践探索中的新发展;第五章主要介绍笔者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