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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资源型地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能源输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由于其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和资源开发与加工,产业结构单一,随着国内和国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单纯依赖资源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资源型地区提供的资源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除少量留作自用外,更多的是以低价形式,输往资源使用地,在为资源使用地带来利益的同时,本身却承受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后果。在资源型地区税源减少的不利情况下,国家推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使这种局面雪上加霜。为了减少资源型地区的负外部性,弥补资源型地区的额外支出,应当完善并加强国家对资源型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于促进财政的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探索资源型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从资源型地区的概念入手,界定资源型地区的范围,经济特点和面临的困难,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作为切入点,寻找二者的有机结合。运用价值分析法梳理资源型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运用历史研究法,揭示我国现行资源型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比较分析法,探求国外资源型地区转移支付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的成功经验。最后运用分析与归纳方法,提出我国资源型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模式的考量因素,基本原则,具体措施。本文认为,对资源型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除要坚持财政法领域内的财政民主法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外,还应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产业引导原则,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在制度完善上,应当建立对资源型地区转移支付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明确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