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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逮捕作为法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直接带来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而我国没有独立的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因此基于办案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往往就长期处于羁押状态。为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一押到底”和“超期羁押”等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案件事实和证据、逮捕必要性条件都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比如查明案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关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自首、赔偿损失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发生变化等,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有必要被羁押需要重新审查作出决定。随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则细化,虽然提高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学术界和实务界仍对该规定在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结果上的设置存在诸多争议。实践表明虽然全国范围内的羁押率普遍有所下降,但制度运行效果并有达到理想预期。为解决检察工作的实际问题,推动检察改革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公开审查”是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首次引入。公开审查即是在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在听取多方关于被羁押人是否需要继续被羁押的意见后,向办案机关提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听证程序的引入能够有效改善我国刑事羁押审查工作中长期以来行政化的决策方式,增强诉讼功能,更加贴近西方司法审查的运作模式,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体地位,是对我国现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改进。但作为一项在新领域尝试运用的程序,目前国内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的探讨多集中于其功能性分析,理论基础的探讨和具体操作程序的设置十分缺乏。而充分的原因分析、深入的理论阐述、成熟的环境基础、清晰的制度设计以及良好的程序规划是一项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必备环节,因而本文沿着为什么要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能够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起到如何的推进作用?我国目前是否己具备设立该程序的成熟条件?其具体程序应当如何构建的思考路径展开。本文第一部分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为后文的探讨范围和重点厘清概念上的误区;第二部分是立足于听证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运行现状,着重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引入听证程序的原因和理由;第三部分分别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听证程序的理论基础入手中寻求二者的共性价值,从听证程序的构造分析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的应有功能来论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从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听证程序运行的现状入手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采取听证方式的环境状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运行的环境条件;第四部分是从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两个方面对听证程序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