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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上聚讼不休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能否适用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来定罪量刑。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犯罪形态朝着更加多样化、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学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全文正文共分为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是共同过失犯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和立法例。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赞同肯定说。世界各国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刑法明确排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有的国家刑法明确认可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有的国家刑法既不明确承认又不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对于过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交由判例和学说去探讨。其次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依据。这一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依据。从理论上来看,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符合共同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本质,符合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趋势;从实践上来看,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仅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正确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刑事政策的需要。再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由于过失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前提条件是共同注意义务的存在;主体条件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客观条件是共同行为、相应的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条件是共同过失。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范围应仅限于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的场合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与过失竞合以及监督过失之间存在着区别,过失竞合与监督过失的场合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最后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本部分在反思我国传统的共同过失犯罪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归责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以及区别对待原则,还提出了各过失行为人之间具体责任分配的影响因素:各行为人的过失大小和各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密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