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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法物权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作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全文共包括:导言介绍了选题的背景、理由和意义。第一章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做了历史回顾,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在国家所有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相当于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较为科学明确,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继承性,用其取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正确的选择,而地上权、土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等名称均不可宜采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承载了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和土地流转关系的双重任务,取代土地所有权成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核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权,是一种权能广泛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是一种有较强独立性的他物权。第二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土地使用权等近似权利做了比较,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权尽管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所有制基础、社会功能、权利存续的期限、权利撤销的原因和权利消灭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差别,不宜采纳地上权制度。土地使用权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界限模糊,易生歧义,不宜再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现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改造的目标和方向。第三章具体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较大的限制,除了受到所有权、相邻权等私法上的限制外,还要受到土地用途、开发利用期限、城市规划等公法上的限制。第四章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种取得方式:出让方式、行政划拨方式、出租方式和其他方式,指出各自的特征和适用范围。然后论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和限制,对流转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面附着物的关系做了研究,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是分别独立的不动产,但转让时我国法律又将其紧密结合在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因存续期限届满、国家收回使用权、抛弃等原因而消灭,消灭后产生原土地使用人归还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消灭等法律后果。第五章提出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指导,以物权制度改革现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并提出几点具体构想:一是反思现行的出让制度,推广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制度,以弥补出让方式的缺陷;二是规范现有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撤销制度;三是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和补偿制度,在允许使用权人续期的基础上,增加以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保持建筑物所有权的选择。四是区分土地所有人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建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取代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土地部门专门行使土地的行政管理权。五是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效取得制度,以维护既存的土地利用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