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只有守约方才有权行使,违约方不享有据此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违约方中途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如果对违约方违约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形一律不作区分,完全否定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可能会造成个案的不公和资源的浪费,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本论文的写作正是缘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件而引发的思考。论文在内容结构上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合同解除权的现行法规定梳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二章从合同内在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司法实践五个角度,论证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在合同内在价值层面,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自由、公平、效率价值的体现。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谋求各方利益平衡的内涵。从实际履行的局限性角度,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履行成本高、执行困难以及社会效率损失的缺陷。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且《合同法》相关条款为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了间接适用空间。从司法实践角度,通过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典型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分析,论证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和执行。第三章着重界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严守是原则,合同解除是例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当事人因违约而获利,尽管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其正当性,但违约方无解除权是基本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定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即同时符合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继续履行存在障碍、违约方没有过错这三个条件。第四章论述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且适用于特定的条件,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此才能体现对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严格限制,有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和终局处理。第五章论述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充分补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为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即完全赔偿原则,但应受确定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减少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