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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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行为,由于侵犯了双重法益,并且对人身存在潜在的威胁,因此成为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为了降低入户盗窃的入罪门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住宅安宁权和生命健康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其规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并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入户盗窃的概念和认定。为了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2013年4月,最高院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盗窃的概念进行了简单的说明,明确“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侵害了双重法益,即财产权和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家居生活性、私密性、稳定性和排他性是“户”的四个特征,其中,家具生活性和私密性居于核心地位。一些特殊的私人住所和公用住所,如居民楼道和院子、商住两用场所、仓库、用于违法目的的房屋、集体宿舍、宾馆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满足了“户”的四个特征,也能认定为“户”。“入户”是构成盗窃罪的前置行为,入户必须具有非法性。非法入户包括温和的手段也包括破坏性手段,但是合法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不能成立入户盗窃。因为客观上行为人没有损害住宅安宁权。入户目的不要求具有主观明确性,只要求具有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意图。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仍然具有数额的要求。入户盗窃的对象是刑法上值得保护的有价值的财物,包括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界中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并非所有的入户盗窃行为都能入罪。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为基础,综合考虑《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入户盗窃具有可罚性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为不法行为需具有法益侵害性,其二为不法行为的法益侵害需达到一定的程度。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客观方面有显著的区别,与入户抢劫之间存在转化关系。入户盗窃的着手不宜以破门为标准,而应以开始物色财物为标准。在准确界定“户”、“入户”的基础上,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为指导,限制入户盗窃的成立范围,对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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