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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裁量权在不断地变化。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不起诉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结构体系,在原有的基础上既丰富了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形的内涵,又增加新的不起诉种类,正是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这种结构性调整和内容性调节,更加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分歧并不大,而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则受到了种种质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纳入新刑诉法之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就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索,但是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未进入系统实际运行过程。为此本文就刑事不起诉制度中最受争议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研究,从理论、实践以及域外等方面就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虽然可能鉴于笔者水平有限、想法还不够成熟,仍存在欠缺之处,但是笔者期望一方面通过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足用好检察裁量权,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的办案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规范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条件,防止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期以获得在实践上的实际效果。本文第一部分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即分析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种类,从中引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第二部分阐述以宁波为例的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即从宁波近年来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况分析,得出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分析和研究,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周边地区借鉴相关相对不起诉制度上的应用。第四部分为通过上述三部分的阐述后,提出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