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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原有城市国有土地很快用完。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基础性资源,不仅可以给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前提下,农村土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土地一旦被征收,被征地农民将失去生产生存之本。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必须按规定给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集体,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需要进行分配。因此,如何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法律制度就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除绪论外分为三个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的内容主要对论文涉及到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性质和功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等方面进行界定,并从法学的角度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第二部分,我国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法律制度现状。本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分地市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的规定加以分类和总结,并分析我国现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譬如参与分配的主体不明确、决定分配的主体不明确、分配的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混乱和分配程序不完善等等问题。第三部分,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主要针对文章的前几部分指出的我国现在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主要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参与分配的主体、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时应该以土地为主、户口所在地为辅的基本原则加以认定,并且针对具体的情况也应该坚持合法、公平和保障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来确定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在参与分配的主体方面,本文提出设立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农民社区法人,与被征地农民共同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同时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